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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办理公证情况的特别说明
2011/11/29

    一、不办理涉及出售、转让、放弃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办理出售、转让、放弃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二、不办理出生、死亡、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法国的,应向法国政府部门申办证明,需拿回中国使用的,须办理法国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三、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四、不办理居留公证。申请人如需在国内使用其国外居留证明或居留公证,应在所在国开具居留证明或办理公证书,经当地有关部门认证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法国签发的公证书只需办理法国附加证明书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法国和中国驻法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五、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法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法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六、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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